近期,本所黃冬艷律師辦理的L1涉嫌職務侵占罪一案、L2涉嫌挪用資金罪一案,均收到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本所黃冬艷律師接受委托后,通過會見委托人、積極聯系辦案機關了解本案案情及案件進展,在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及時閱卷并向檢察機關提交《法律意見書》,發表辯護意見。經過與檢察官多次溝通,最終檢察機關采納了辯護律師的法律意見,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的定義: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后依法做出的處理結果之一,其性質是人民檢察院對其認定的不應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種訴訟處分。
不起訴的類型:
一、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又稱之為絕對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于以下六種情形: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照刑法等相關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適用這種不起訴:
(一)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刑法總則規定免除處罰情節。
(二)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刑法分則或司法解釋規定免除處罰的情節。
(三)雖無法定情節,但檢察機關綜合案情后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三、存疑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需要指出的是,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二次補充偵查。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68條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
(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四、附條件不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由此可見,附條件不起訴僅適用于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一)對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二)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的;
(三)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四)符合起訴條件;
(五)有悔罪表現的;
五、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
依據《關于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涉企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將第三方組織合規考察書面報告、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定期書面報告等合規材料,作為依法作出批準或不批準逮捕、起訴或不起訴以及是否變更強制措施等決定,提出量刑建議或檢察建議、檢察意見的重要參考。因此,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定期書面報告等合規材料,如果符合檢察機關的合規要求,檢察機關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黃冬艷律師簡介
上海律宏(湛江)律師事務所主任
上海政法學院兼職教授
廣東省律師協會風控與合規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上海市嘉定區律宏法律服務調解中心顧問
湛江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決策咨詢專家
湛江市人民檢察院聽證員
湛江市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專業人員
擅長:商事訴訟、行政訴訟、公司法業務、股權并購、商業風險防控、公司法律顧問、經濟犯罪相關的刑事辯護
黃冬艷律師擁有多年民商事法律服務經驗,為大量公司、個人處理過諸多合同糾紛、股權糾紛等案件。在行政訴訟、公司法業務、合同審查、商事法務談判,商業風險防控等方面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先后擔任過三十余家企業的法律顧問,涉及機械制造、普通制造業、房地產、網絡科技、基金、國際貿易等諸多領域,服務內容除了合同審查等常規業務,還包括了商業領域刑事風險防控、股權架構設計、商業模式設計及風控、股權并購、節稅方案設計等等。
曾在政法機關工作多年,具備豐富的司法工作經驗,曾榮獲上海市公安局警務技能五項全能十大標兵稱號;曾發表《<刑法修正案(七)>對偷稅犯罪影響之探析》,并成功代理多起重大商事案件、中外合資企業股權轉受讓非訴案件,并擔任過多起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辯護人。